| 索引号: | 12371000660194701N/2024-00042 | 文号: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单位: | 高新区二小 | 发文时间: | 2024-11-2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威海高区田村小学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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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区田村小学学校章程 (2015年12月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2022年12月第一次修订;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小学创办于1913年(民国二年),原名“田村忠义小学”,校址在田村关帝庙旁。1948年,更名为“田村完全小学”,校址在田村关帝庙。1984年,田村完全小学拆迁,田村村委、西河北村委、东河北村委、仁柳庄村委协力投资32万重建教学楼,校址在田村村北。2007年1月,高区管委、田村村委、西河北村委协力投资850万在原址上重建教学楼,2007年8月,教学楼建成,2007年9月,学校正式投入使用。2012年,更名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小学,2021年更名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小学,简称威海高区田村小学。占地总面积17685.6平方米,建筑面积8362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9768.00平方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担当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构建学校新发展格局,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以及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及各级教育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开展办学活动。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小学”(简称为威海高区田村小学),英文表述“WeiHai Gaoqu Tiancun Primary School”,校址:威海高区世昌大道284号,微信公众号“威海高区田村小学”。 第四条 本校是由威海高区管委举办的一所五年制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的主管部门为威海市教育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第五条 学校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威海市教育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划定的招生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小学 1-5 年级,秋季始业。班级规模每班不超过45人,学校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0个班以内。
第二章 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 第六条 办学特色 学校传承“忠义”精神,以传统文化深化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让每个生命绽放光彩。通过建构多元协同的传统文化课程,形成合作、协同、同心、同向的“协同效应”。教师在“协同”中幸福育人,提升人生价值;学生在“协同”中开发潜能、激发生命原动力;学校在“协同”中凝心聚力;将每个孩子培养成为“忠义孝信、形神皆健、善学好思、尚美雅行、互助乐劳”的忠义少年! 第七条 办学理念 协同育人,让每个生命绽放光彩 第八条 办学愿景 诗行童年 大写人生 第九条 培养目标 忠义孝信 形神皆健 善学好思 尚美雅行 互助乐劳 第十条 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协同求实 日新日进 校风:儒雅活泼 和谐上进 教风:乐业奉献 博学笃行 学风:好学善问 多思勤练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主体采用了蓝色、红色、黄色。蓝色象征大海,预示着孩子们在知识的海洋中,展翅飞向祖国灿烂的明天。红色代表热情、活泼、张扬和乐观;黄色代表温暖、灿烂、丰收和希望。“TC”双重寓意:一是寓意在家校“协同”育人下,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快乐成长,自由飞翔;二是“ T”造型又似绿叶,如教师,“C”花朵如孩子,在绿叶的陪伴下,双手托起明天的太阳。 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追梦少年》。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创新办学、自主发展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并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本校的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支部”)。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学校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和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 3.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满80人的情况下,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数量在全体教职工总数的 30% 及以上,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5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凡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审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处理处分等政策规定,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学校党政中层干部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支部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学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学校制度建设、人事变动、教职工评优晋级、课程研发、绩效分配、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对外合作事宜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和校务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1.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建工作。负责师德建设、信用建设、人事职称、宣传报道、学平险、党务会议记录等。 2.教导处:主要职责是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指导各学科教师按照教学常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对学科教学常规工作进行评估;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好学生学籍管理。 3.德育处:主要职责是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各项德育活动、少先队活动提高学生德育素养。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家校沟通、安全教育、校外研学、学校家委会、卫生管理、学生保险等。 4.总务处:主要职责是校产管理、财务管理、绿化维护、设施维护、物资采购、保安与保洁管理、餐饮管理、公务车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设立中国少先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小学大队,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大队部主要负责少先队员活动,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少先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由校长、德育副校长、德育处、教导处、办公室、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校规校纪宣传教育、解释和执行等工作,对教师执行教育惩戒进行检查与指导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有关学校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常态开展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组织安全演练,加强设施设备、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等的安全管理,重视对实践活动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严格处理流程,及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合同行为、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风险评估或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救济制度,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实践育人,坚持开门办思政课,推动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同向同行。依托学校各类专题教育场馆、网络资源平台、校外研学资源、课程及其实施等,以国情、省情、市情、区情为主要载体,对学生进行爱党、爱国、集体主义、理想信念、诚信、劳动、法治、安全、心理健康、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教育,助促学生知行合一,形成良好品行和健康人格,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成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十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 智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育的基本内容:传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知识;训练各种基本技能;发展学生的观察力、记忆力、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智育过程是传授知识与基本技能,发展智力的辩证统一过程;是教师根据学生掌握书本知识的规律,向学生传授书本知识的过程;是教会学生学习与发现,教会学生思维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树立全面的智育观;教好基础知识、练好基本技能;遵循学习规律,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帮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引导学生了解和控制自己的学习进程,掌握学习主动权。 第四十二条 执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操、大课间活动、社团活动等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体育节)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运动和健身习惯。落实眼保健操、卫生健康、卫生防疫等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注重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四十三条 美育是素质教育整体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美育是美的教育、情感(美感)教育、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的综合。美育要求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感、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促进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在美育过程中,学生不断受到自然美、社会美的熏陶,受到艺术形象的感染和艺术技能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按照规定开展劳动课程,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每学期要定有劳动周,开展“劳动小能手”“劳动最光荣”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学校“劳动小公民”“劳动清单”“劳动值周”及不定期参加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以及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通过心理健康讲座与个别心理辅导,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团辅),打造积极健康的师资团队。 学校通过定期举办读书节、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等活动,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科学艺术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探究精神、科技素养,陶冶学生的艺术修养和人文情怀。 第四十六条 教育教学 1.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特色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2.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3.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集体教研与集体备课管理,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4.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建立健全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学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教学环节。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重视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倡导分层设计作业,落实批改、点评和纠错、辅导,创新测评方式,完善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以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5.学校积极落实“双减”政策与“五项管理”要求。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统筹作业管理,建立校内作业公示制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一小时,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加强作业指导、规范作业批改;落实“零起点”教学,做好幼小衔接。 6.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上课时间不早于8:20。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 第四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实验室、图书室、各类功能室,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积极鼓励教师自制教具。 第四十八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五十条 本校学生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对学校、班级管理及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学校给予处分、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遵守《田村小学校规校纪》,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承担在班级、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共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信息。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综合表现或某一方面表现优异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依法依规实行奖励。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品行不佳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学生,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由威海市教育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对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进行学分认定和等级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综合实践活动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校外研学实践活动。 4.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兼职),不得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6.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师德建设,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考核制度,拟定师德考核办法。坚持用“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引领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信用管理办法与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先选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干部选用提拔等的重要指标。对失信者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辅导员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辅导员应当遵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续聘、解聘、转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大额资金使用按照“ 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场地场馆及功能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拓展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 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小学为义务教育阶段,无收费情况,涉及到餐费、教辅资料、正规作业本费等相关收费均为代收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家长委员会,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家长学校,依托校内资源、社区资源、社会资源等对家长家庭教育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靠政府部门、社区、公安机关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设条件,开展国内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党支部会议或教 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的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党支部会议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分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党支部会议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分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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